11月24日,山陽縣公安局查處4起涉疫違法案件,行政拘留1人、罰款1人、警告2人?,F將案情通報如下:
1.胡某舉尋釁滋事案
胡某舉(男,50歲,河南籍,現住山陽縣南寬坪鎮某社區)酒后不聽從工作人員勸阻,將用于封控管理的隔離圍擋推倒破壞,強行進入封控區域,并辱罵社區干部,擾亂疫情防控工作秩序。山陽縣公安局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,以“尋釁滋事”對胡某舉處行政拘留10日處罰。
2.余某鵬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、命令案
余某鵬(男,35歲,山陽縣城關街道人)違反疫情防控工作規定,多次不參加所在區域組織的核酸檢測。山陽縣公安局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五十條第一款第(一)項之規定,以“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、命令”對余某鵬處200元罰款處罰。
3.張某來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、命令案
張某來(男,51歲,山陽縣城關街道人)在疫情防控期間,擅自外出。山陽縣公安局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五十條第一款第(一)項之規定,以“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、命令”對張某來處警告處罰。
4.劉某文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、命令案
劉某文(男,41歲,山陽縣銀花鎮人,現租住在山陽縣城關街道某社區)在疫情防控期間,擅自外出。山陽縣公安局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五十條第一款第(一)項之規定,以“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、命令”對劉某文處警告處罰。
山陽縣公安局
2022年11月24日
來源:山陽縣公安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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